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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须知
时间:2014-12-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来访须知

一、接访场所属于视频监控场所,请规范自己的行为。

二、控告检察部门、举报中心统一审查受理公民、单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的控告、申诉、举报,接受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三、来访者应当提供自己和被控告、被举报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联系方式。但举报人不愿意透露自己的姓名、单位或住址的,可尊重其意愿。

四、来访者反映情况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和诬告。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集体来访者,应推选不超过5人为代表,向接待人员反映情况。

六、来访者发现接访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七、来访者不得妨碍公务,不得扰乱公共秩序。违者,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处理。

清远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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