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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检察机关发布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二)
时间:2023-03-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3年3月8日是第113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市检察院发布12件清远检察机关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总结推广检察机关保障妇女权益的经验做法,强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融合履职,更好地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清远市检察机关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二)



清远市人民检察院、佛冈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构建“检察+N”多元化救助模式--曹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刘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检警妇”联手深挖性侵犯罪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能动履职+全流程跟踪监督 帮助农民工讨回欠薪 --黄某某等5人向佛山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务报酬支持起诉案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促旅馆业业态治理 照亮妇女保护隐秘角落--卢某某等人强奸案




清远市人民检察院、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积极构建“检察+N”多元化救助模式——曹某某申请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检察+N 多元化救助 司法救助回访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中重点关注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积极构建“经济帮助、心理疏导、多方援助、善后回访”等的“检察+N”多元化救助模式,通过短期和长期救助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既解决未成年女性当下的燃眉之急,也为未成年女性及其家庭今后生活提供保障,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救助落地见效。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曹某某,女,案发时13周岁,系曾某某涉嫌强奸案的被害人。2019年12月,曹某某通过网络认识犯罪嫌疑人曾某某(14周岁)并确立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期间二人发生多次性关系。2020年10月曹某某产下一名男孩。2022年1月,佛冈县公安局以曾某某涉嫌强奸罪移送佛冈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主动履职,彰显为民理念。佛冈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接到线索后迅速启动国家司法救助审查机制,调阅了卷宗材料,多次前往曹某某及其家庭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收集证据材料。经调查,曹某某与其父亲、祖父母共同生活,其父母早已离异,母亲离家多年。曹某某父亲于2021年因突发性脑充血瘫痪在床,无法自理,家庭失去了唯一的经济支柱。祖父母均年事已高,在家务农,没有稳定收入。家庭为医治父亲早已耗尽家庭积蓄,每月仅靠祖父母的新型养老保险金维持生计,家庭生活十分艰难。鉴于曹某某是未成年人,且父亲瘫痪在床、爷爷奶奶年迈无法帮助其准备救助材料,无法自行主动申请。为能够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佛冈县检察院主动履职、全程代跑,多次到曹某某家中引导其准备司法救助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把工作做到群众家门口,切实落实便民高效工作理念。

联合救助,传递司法温暖。考虑到曹某某一家的特殊情况,为最大限度救助曹某某及其家庭,帮助其家庭走出困境,佛冈县检察院向清远市检察院汇报案件情况,两级院决定开展联合司法救助,优先快速办理,决定对曹某某及其家庭给予司法救助金9万元并及时发放到位,通过两级院联合救助,实现司法救助效果最大化。

多元帮扶,倾心助力解难题。佛冈县检察院积极主动采取“1+N”多元救助方式,即1为检察机关,N为县民政局、县妇联、县残联、派出所及村委等,开展多元化救助。佛冈县检察院协助解决了曹某某孩子出生证办理及入户难题;多次走访民政、残联、派出所以及村委等部门,顺利协助曹某某家庭申请了家庭低保,协助曹某某父亲办理了残疾证,将一次性救助延伸为持续性帮扶,实现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无缝对接,既解决曹某某一家当下的燃眉之急,也为曹某某及家人今后基本生活提供保障。

积极回访,强化人文关怀。佛冈县检察院通过电话回访、上门走访等方式,对曹某某一家进行回访,详细了解曹某某的家庭生活、生活情况,对救助的举措是否落实到位开展监督,对在正常范围内未落实的及时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经回访,由于司法救助金的及时发放,曹某某家庭生活条件得以逐步改善,家庭生活得到保障。


【典型意义】

本案系清远市检察院、佛冈县检察院重点保障困难妇女儿童权益、多元化救助的典型案例。对于遭受性侵害妇女儿童,快审快办,通过两级院联合救助扩大救助效果,积极协调落实入户、低保、残疾补助等相关帮扶政策,从一次性救助延伸为持续性帮扶,实现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无缝对接,有效解决了被救助人家庭的长远生活困难。体现了司法的温度与温情,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刘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检警妇”联手深挖性侵犯罪


【关键词】

“一站式”取证 “检警妇” 性权利保护 心理咨询 普法宣传


【要旨】

我国法律严厉打击性侵犯罪,而未成年女性作为弱势群体更是重点保护对象,对于性侵女童的行为,应以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从重打击。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金钱引诱、暴力威胁的方式,在其住处及附近巷子等处,多次对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植某某、黄某某、谢某某(5名被害人被侵害时均未满12周岁)进行猥亵,并多次与陈某甲、陈某乙、植某某、黄某某发生性关系。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清城区检察院派出未检办检察官兼职清城区妇联副主席,协助负责妇女儿童保护工作,加强了检察机关与妇联两家工作的沟通与合作。2020年6月,检察官在与清城区妇联工作联系中,了解清城区某街道某社区一小孩经常出入一独居老人家中的情况后,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检警妇”三家分头行动,社工进一步了解小女孩的家庭情况和成长背景,检察院接收社工信息后及时指引公安机关收集外围证据,为打击犯罪做好部署工作。

同年7月3日,清城区检察院与清城区公安分局联手打造的“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中心”正式成立,7月6日,“检警妇”三家在“一站式”取证中心开展了首次取证工作。基于女童心理不成熟的特点,清城区检察院从该院心理专家中选派心理咨询师前来协助。经过心理咨询师的专业引导,被害人自愿讲述自己与七旬老伯玩“性游戏”经过。检察官即时介入,通过进一步了解,又发现了另外四名女童与该老伯玩“性游戏”的情况。检察官引导刑警当即给小女孩取证,并安排社工、心理咨询师做好其他多名受害女童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将打击犯罪与保护女童工作同时进行,防止受害女童受到二次或多次伤害。后该被告人被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起案件是“检警妇”联手出击,成功深挖的一宗隐藏在社区长期性侵多名女童的恶性案件。在此基础上,“检警妇”三部门继续联手,深入社区、乡村开展了多次防性侵普法宣传工作,打击犯罪与预防工作两手同时抓,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检警妇”协同办案机制被清城区政府列入当年的重点民生项目。


【典型意义】

妇女儿童的性权利保障,离不开法治的护航,而打击性侵儿童犯罪需要多部门的合力。清城区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充分调动“检警妇”的积极性,通过派员兼职妇联工作,积极发挥沟通纽带作用,充分利用妇女工作者及社工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覆盖面广、服务多样化以及联系群众密切等优点,引导他们在开展日常工作过程中注意甄别发现儿童可能受到侵害的线索,检察机关及时接收线索,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固证,同时联动公安、妇联、社工、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员商讨处理方案,以点带面,着力在辖区范围形成一张打击性侵害儿童犯罪线索的网络。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能动履职+全流程跟踪监督 帮助农民工讨回欠薪 --黄某某等5人向佛山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务报酬支持起诉案


【关键词】

妇女权益保障 农民工 支持起诉 劳务报酬


【要旨】

在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中,检察机关充分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积极能动履职,聚焦农民工欠薪问题,充分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着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0年8月期间,黄某某等五位农民工与佛山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约定,由黄某某等五人提供劳务,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A镇B度假村从事木屋建造工作,建筑公司以每平方米100元至450元不等的价格按件结算报酬。完工后经双方核算劳务报酬总额为1339528元,减去已支付部分,还拖欠255540元。后经双方筑公司需支付155000元给林某强等人,但截至林某强等人提起民事诉讼时,建筑公司仍未支付。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能动履职发现线索和调查核实。2022年4月,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连山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在走访律师事务所时,了解到黄某某等人追索劳务报酬的案件线索。在黄某某等人向连山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后,检察官通过调查核实了解到虽然黄某某等人已提起民事诉讼,但建筑公司实际上面临多宗诉讼,即便黄某某等人赢了官司,仍然有可能拿不到钱。检察官意识到,黄某某等人现在江西务工,加上疫情影响,五名劳务工人按正常诉讼程序拿回工资可能时间会比较长,若不妥善处理,将直接影响务工者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检察官及时调取该案的相关证据材料,调查发现黄某某等人属于农民工,为了家庭常年在外务工,法律知识、诉讼能力不足,相对于公司一方而言诉讼地位明显不对等。连山检察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相关规定,参照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典型案例,决定支持黄某某等人的民事起诉。

开展全流程跟踪监督。在2022年5月11日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之后,当事人向检察官反映,建筑公司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冀希以程序之审来拖延案件办结。检察官了解到该信息之后,建议法院驳回该公司不合法的管辖异议申请,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法院采纳了连山检察院的意见。在黄某某等人和建筑公司达成和解并申请撤回起诉时,又及时的与法院沟通,建议法院依法审查和解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经审查后,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黄某某等人撤回起诉。

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连山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解答黄某某等人的法律咨询,及时与建筑公司进行释法说理,希望其能尽快将拖欠报酬给付黄某某等5人。在向法院送达支持起诉意见书时也建议法院组织双方调解,以更快更好的方式促使双方息诉。建筑公司在连山检察院释法说理之后,多次主动的与黄某某等人联系协商和解之事,连山检察院此时建议双方自由处分自己合法权益,对于处分权内的事项不干涉。经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佛山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138000元给黄某某等人,黄某某等人于当天收到该笔款项,并向连山检察院赠送“心系群众办实事,支持起诉解民忧”的锦旗。


【典型意义】

践行权利救济与权力监督相结合的民事检察思维。在办理支持起诉案时,同步进行监督,是法律监督的应有之义。对于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的跟进监督,有利于监督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支持而不干预的定位,促和解化矛盾,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属于意思自治范畴,作为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不能干预当事人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对于当事人的诉求减少还是增加不能进行干预,应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支持起诉或者法律建议。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促旅馆业业态治理 照亮妇女保护隐秘角落

--卢某某等人强奸案


【关键词】

妇女权益保护 旅馆业 强制报告 检察法律监督


【要旨】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场所中强奸、猥亵、泄露妇女隐私等违法犯罪案件频发,但涉案的住宿经营者均未落实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严重影响对妇女权益的侵害行为的预防、打击,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英德市人民检察院立足本职工作,通过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整治旅馆业住宿经营者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入住等违规问题,加强旅馆业业态治理,照亮妇女保护隐秘角落。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卢某某与被害人小丽(化名,12周岁)、林某某、曾某某、黄某某等在英德市英城和平北路甲宾馆办理入住,该宾馆工作人员未按照“五必须”规定,询问小丽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卢某某、林某某、曾某某、黄某某将小丽灌醉,由林某某、曾某某轮流与小丽发生性关系。翌日,林某某将小丽带至英德市英城乙宾馆,该宾馆工作人员未按照“五必须”规定。林某某在该宾馆再次与小丽发生性关系。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前介入,并依法引导侦查,同时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报告”的规定,依法督促公安机关对未落实保障义务的经营者进行整治。2022年3月22日,英德市公安局对英德市甲宾馆、乙宾馆分别作出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处罚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案发当天的接待人员作出五佰元行政处罚决定。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卢某某、林某某、曾某某、黄某某等人提起公诉,均获英德市人民法院有罪判决。

该案发生后,为进一步筑牢未成年人入住旅馆“安全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联合英德市公安局制定《关于开展旅馆业规范接待未成年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启动专项行动,推动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个必须”,调取英德市内未成年人入住旅馆信息3.7万条,经大数据筛查碰撞,发现27名未成年人频繁异常入住旅馆业数据、7间旅业未落实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后,将相关线索移送英德市公安局处理。同时,收集整理《涉未成年人公共利益(负面)清单(第一版)》,制定《关于开展涉未成年人公共利益专项监督行动的工作方案》,向全市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镇(街)发出了专项整治专项监督行动的通知,“清单”成为了社会各界履职的“口袋书”,实现“清单”整治全覆盖,实现旅馆业业态治理,照亮妇女保护隐秘角落。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侵害未成年女性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加强一案多查,同步审查未成年女性其他权益是否遭受损害,倒查相关主体和人员的民事、行政等责任,对未落实未成年女性保护主体责任的,依法从严查处,一体推动线索发现、调查取证、综合治理等工作,针对案件中反映的源头性、系统性问题,加强研判核查,高度重视高频异常入住等情况,以主动、及时、有效的法律监督,提升事前预防和案件查处效能,促进未成年女性全方位司法保护,推动社会治理体系的优化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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