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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六稳”“六保”】民企代表走进清远检察
时间:2020-10-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0月26日,清远市检察院举行“服务‘六稳’‘六保’ 护航民企发展”主题开放日活动,总结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工作的具体成效,听取民营企业家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活动共邀请十余名民营企业家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约检察员、律师代表走进检察机关,进一步增进检察工作的认识和了解。

  参加活动人员共同观看了新时代“四大检察”宣传片和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制作的视频《电子手铐里的小故事、大担当》。活动通报了全市检察工作概况和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情况,发布了全市检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十大典型案例,并为获评十大典型案例的检察官和获得第二届全省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业务标兵的同志颁奖。

  10月26日,清远市检察院举行“服务‘六稳’‘六保’ 护航民企发展”主题开放日活动,发布了清远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英德市某公司、侯某单位行贿案

  2014年至2019年期间,英德市某公司在开发经营某项目期间,为了在景点经营权、协调民事关系、获取扶贫资金、违法建筑拆除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由被告人侯某先后向时任英德市某镇有关干部行贿人民币合计40余万元。在查清事实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及时对民营企业家从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有效保护民营企业在疫情期间持续发展,保障企业所使用的二千多万元扶贫资金有效产出。检察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以单位行贿罪对英德市某公司、侯某依法提起公诉。2020年5月15日,法院判处被告单位英德市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侯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一审判决目前已生效。

  案例二 钟某等29人聚众斗殴、妨害公务、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

  2016年以来,被告人钟某作为清远市清城区某镇某村干部,为谋求非法利益,纠集20多人,随意殴打工厂员工,以“监督”为名对工业园进行“巡查”,妨碍工地施工,强行要求工厂停工,实施敲诈勒索,多次滋扰某工业园正常生产,对当地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快速查清犯罪事实,并于2018年9月26日对钟某等29人提起公诉,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经营。2019年7月11日,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钟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其余28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案例三 陈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2017年2月至5月,被告人陈某在明知梁某(已因盗窃罪被判决)卖给他的茶叶是犯罪所得,仍向其收购名贵茶叶一批后转卖牟利。清新区人民检察院在受理案件后,陈某愿意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并与被害人何某红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检察机关在听取辩护人、被害人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启动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综合考虑陈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被害人意见以及其经营管理企业面临的困境,依法对陈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

  案例四 某公司、马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7年8月,某公司在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英德市某地占用林地平整土地。英德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积极监督并要求犯罪嫌疑人及犯罪单位对涉案土地清除危害、补办用地手续、缴纳相关费用等;同时,办案检察官经过多次深入犯罪所在地村居委等基层自治组织以及向群众了解,得知该公司在当地群众中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且对当地经济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遂综合考虑企业稳定发展、村民就业等方面因素,核实其已经清除危害、补缴森林植被恢复费2882396元、补办20多亩涉案土地的使用证手续后,依法定程序提交讨论,对某公司、马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的决定。

  案例五 吴某某、卢某某等10人生产伪劣产品案

  2018年10月,被告人吴某、黄某先后雇请被告人黄某等人在其家中参与包装生产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某品牌化妆品。经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成品价值共人民币718.2万元。佛冈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时,注重核查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货值金额等关键事实,依法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2020年9月10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指控意见,判决十名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二千元不等。

  案例六 朱某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2019年10月16日,被执行人朱某经营的佛冈县某厂因非法雇用外籍工人,由佛冈县公安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法定期间,朱某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相关义务。佛冈县公安局向清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裁定生效后,县公安局向佛冈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决定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朱某向佛冈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佛冈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通过调查核实,没有发现法院的执行活动存在不规范、违法等行为,但发现县公安局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存在送达程序违法情形,遂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同时,办案人员耐心向朱某释法说理,告知其非法雇用外籍工人的违法事实和公安机关作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最终,被执行人同意缴纳罚款。县公安局基于被执行人的认错态度,出于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目的,主动向佛冈县人民法院申请放弃逾期加处罚款,法院同意公安局的申请,被执行人朱某主动向法院缴纳了罚款和执行费,法院在受理后一个多月执行完毕。此举既维护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案例七 袁某某涉嫌销售假药案

  2017年10月26日,连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由犯罪嫌疑人袁某某经营某药店销售的砂仁饮片进行日常抽检,发现抽验的砂仁饮片为非药典品种,不符合标准规定。2019年3月8日,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袁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一案。经审查认定,袁某某所经营药店负责经手采购和销售的员工是按正常的渠道和正规手续向批发商购进砂仁中药饮片,对所销售的砂仁中药饮片不符合标准规定不知情。同时根据清远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对砂仁中药饮片的性状特征的判断需要经过专门专业的机构人员检验,袁某某及某药店员工无法通过肉眼识别出砂仁中药饮片的真伪。综合全案分析,检察机关认定袁某某及连南县某江药店并无销售假药的主观故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八 梁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6年12月中旬至2017年10月期间,梁某某经营的某公司在其承包的阳山县某地采石,非法占用了较大面积的林地,造成原有的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大面积毁坏。阳山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考虑到某公司是有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为当地民营经济发展贡献了一定的力量,结合犯罪行为性质、危害程度,检察机关决定对涉案人采取取保候审,尽可能把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在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督促该公司造林复绿。经某园林公司验收结果显示,复绿面积达16.74亩,成活率达85%。同时,经补充核实,最终确定梁某某非法占用及毁坏农用地面积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刑事立案标准,依法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处理。

  案例九 谢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作相对不起诉案

  2017年7月至2017年10月间,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作为被不起诉单位广东A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原广东B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在开发C项目过程中,擅自占用6.05亩基本农田修建硬地化道路。清新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通过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谢某某虽然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占用了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但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谢某某能积极对农用地进行整治,经过整治后,损毁的2.49亩永久基本农田经复垦整治,并恢复了耕作层,达到了农业种植条件,不能恢复原貌的扩建部分是对耕地更好地利用,更有利于当地村民的生活及生产经营。从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及广东B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十 陈某某涉嫌污染环境案

  2018年10月20日至2018年11月29日期间,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等人筹建的某公司在生产中产生约4800立方米生产废水,且未经处理通过渗坑直接排放。在审查逮捕阶段,清新区人民检察院认真对案件事实进行细致审核,发现某公司渗排的废水中的主要污染因子总铜仅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入罪标准略高一些;同时,检察机关一方面敦促陈某某及时对污染环境的固废、废水废渣进行整治,消除污染,防止损失过大;另一方面敦促其对受污染的农用地也要进行整治,给予损失赔偿,积极修复生态环境。最终,某公司废水废渣达到排放限值范围内的标准。同时,陈某某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鉴于陈某某有自首、坦白、案发后及时整治废水废渣排放和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代表畅谈

  市工商联主席赖坤洪

  通过参加检察开放日活动,对检察干警积极热情的精神风貌和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留下深刻的印象,也对检察机关工作职能和对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情况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希望检察机关把驻市工商联联络站的工作做实做细,健全每季度搜集的建议反馈制度,加强涉民营企业风险预警防范。要依法严惩危害民营经济发展的各种犯罪,严厉惩治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欺行霸市等危害民营企业发展和企业家财产权的犯罪,让企业家能够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

  希望检察机关坚决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加强涉民营企业风险预警防范,进一步加强与民营企业的沟通联系。

   全国人大代表、市工商联副主席、广东远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蔡仲光

  蔡仲光对检察机关专门为民营企业家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表示感谢。他强调,近年来,中央政法委、两高、两部等就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作出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制定了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是着力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希望检察机关能继续落实好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对民营经济的制度机制保护,同时立足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要结合民法典的实施,开展好送法进企活动,提高企业法治意识。

  市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陈岑表示,将认真梳理、研究各位领导和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各项检察工作,更好地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检察服务。

  一是要更加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和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二是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三是要深化检企沟通联动,细化实化工作措施。四是要不断提升检察工作能力水平,更好地为企业创新发展服务。

  全市检察机关将以此次检察开放日为契机,进一步把服务的理念、政策、措施落实到办理每一个涉企案件中,更好地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

  相关链接

  2019年以来,清远市检察机关把履行检察职责与服务企业发展深度融合。以制度机制为基础,制定保障措施、设立市检察院驻市工商联联络站,积极落实“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以职能履行为主导,一方面在办案中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坚持能不诉的不诉,最大限度降低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另一方面严惩欺压企业的黑恶犯罪,提起公诉共7件61人、依法打击制假售假等经济犯罪,提起公诉共62件131人,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同时加强对涉民企撤案监督,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监督公安机关对非公经济案件撤案共7件7人。以优质服务为目标,发挥检察智慧与温情,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积极发出检察建议和开展走访调研活动,在帮助企业堵塞漏洞的同时,努力提升民营企业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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