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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办实事丨市检察院与市河长办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河长湖长+检察长”公益诉讼工作协作配合机制》
时间:2021-06-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携手保护水生态环境的积极作用,合力解决水生态突出问题,构建水生态治理新格局。近日,市检察院与市河长制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河长湖长+检察长”公益诉讼工作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河长湖长+检察长”依法治水新模式,强化公益诉讼促进水生态环境治理效能,推动清远绿色发展。

  今天,清检君邀您一起了解《意见》里规定了哪些内容。

  《意见》是什么?

  《意见》强调,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和河长制湖长制在水资源保护、水安全提升、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方面的监督协调职能作用,积极构建检察机关在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中的司法介入和助推机制,为保护清远河湖生态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意见》的作用是什么?

  《意见》提出,积极探索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全市两级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根据河湖管护和治理需要,可以兼任属地重要河湖的副河(湖)长,在市域范围内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河长制办公室和检察机关适时开展联合巡河巡湖,促进河湖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意见》明确“河长湖长+检察长”如何履职?

  《意见》明确,建立线索移送和办理结果反馈机制,河长制办公室在履职中发现涉河涉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线索,经督办后责任单位未依法妥善办理的,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并协助配合开展调查。检察机关办理移送的案件,可以商请河长制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协助调查、参加公开听证、督促落实检察建议、参与诉讼和纠正违法行为。

  《意见》指出“河长湖长+检察长”如何配合工作?

  《意见》指出,根据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需要,河长制办公室向检察机关提供涉河涉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和监测数据,以及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信息。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河涉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过程中,河长制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并提供相关专业技术支持。

  《意见》要求如何商议案件?

  《意见》要求,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调解决辖区内跨流域、跨领域、跨部门执法办案中的具体问题。同时,建立完善联动协作机制,对于重大案件,河长湖长与检察长应当联合指挥、共同研究、共同督促指导办理,确保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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