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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讯丨市检察院申艳霞同志被授予“广东省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
时间:2023-03-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进一步引领和激励广大妇女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奋进新征程,豪情满怀、意气奋发投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实践,在“三八”国际妇女节到来之际,全国妇联、广东省妇联表彰了一批先进个人和集体,其中,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申艳霞获授广东省三八红旗手。







申艳霞,民进会员,四级高级检察官,现任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妇女委员会主任、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从检18年以来,始终坚守执法为民的情怀,守卫着一个检察人的法律信仰!曾先后获“清远市检察机关优秀办案能手”“清远市优秀公诉人”“清远市民事行政检察业务标兵”“清远市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先进个人”“广东省三八红旗手”称号,荣立个人三等功1次,多次获评先进个人。









申艳霞一直奋斗在司法办案第一线,从基层检察院一名内勤做起,工作认真细致,尽心尽责,在刑事检察部门工作期间,办理了多起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刑事大案要案。

2012年任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副科长后,认真学习,刻苦钻研,迅速成为全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行家里手。其所在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除了自身受理的二审申诉案件外,还要审查各个基层院提请抗诉的案件,案件数量多,性质复杂,大多数都是疑难复杂和涉信涉访案件,这就对承办人各方面能力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对此,申艳霞同志积极调整心态和工作方法,认真审阅每一宗案卷、查阅资料,认真接待来访的申诉人,力争将每一起案件看透、拿准。九年来,办案数一直在全科排名前列。







其办理的叶某某因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不服法院判决申请监督一案,经审查后认为法院认定先采取查封措施的债权人享有先行分配的权利明显错误,遂向广东省检察院提请抗诉并获省院支持,最终该案由广东省法院改判,推动清远两级法院重新确立了执行分配规则和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规则。

其成功办理的某陶瓷有限公司、周某等人环境污染一案,是我市首宗由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在试点期间没有任何先例可循的情况下,申艳霞同志认真学习领会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多次到环保局等行政机关走访摸排案件线索。

在获知周某等人因在市区范围内违法倾倒工业废水被公安机关抓获的线索后,立即向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了解案件相关情况,跟随公安人员到倾倒点进行现场勘察、了解水源走向,确定污染情况,并就案件涉及的环保专业知识向省环保专家请教。在全面掌握案件证据材料及大量查找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大胆提出追加该案工业废水产生单位某陶瓷有限公司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

在案件起诉至法院后,又多次与法院就示证、质证等环节进行沟通,做好多媒体示证。庭审当日,人大代表、媒体、旁听群众全部高度评价检察人员的专业水平,树立了良好的检察机关形象。最终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某陶瓷有限公司以及周某等人共同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00多万元。该案的成功办理,开启了我市民事公益诉讼的先河,对我市乃至全省民事公益诉讼工作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对推进全市环境保护,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申艳霞同志也能时刻关注建立和谐社会的稳定工作,坚持把是否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作为衡量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

其办理的李某某申请监督一案,李某某因不满企业在合同期内与其终止劳动合同以及企业未能及时为其购买养老保险要求企业赔偿,但法院以李某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以及缴纳社保不属民事诉讼范围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申艳霞经审查后认为,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但李某某要求企业为其补缴社保的诉求合法,因李某某对社保部门存在不信任的情绪,与企业关系僵化,难以自行达成有效沟通,遂决定召开全市首场民事监督案件公开听证会,为当事人、行政机关搭建多方参与、直接对话的平台。

听证会邀请了社保机关的工作人员同时为李某某和企业解读相关政策,明确李某某与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最终促成本案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同时,针对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不规范、不完善的问题,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传达司法善意,帮助企业堵塞管理漏洞,从源头上杜绝纠纷发生,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在办案中注重对因遭受犯罪侵害、生活陷入困境以及因民事侵权造成人身伤害、急需救治又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未成年人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帮助困难家庭渡过难关。

办理的龚某某(未成年人)与某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龚某某出生时因医疗事故导致右臂丛神经损伤,一直在清远本地医院做康复治疗,但效果甚微,遂到上海求医,但因龚某某未能充分举证证明需到上海就医的合理性、必要性和相关性,也未进行鉴定,法院认定其到上海就医产生的相关费用为其自行扩大的损失,由其承担。

申艳霞同志审查后,认为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一方面对案件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并向龚某某父母详细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及时向本院控申部门移交司法救助线索,最终龚某某获得检察机关发放的10万元司法救助款。龚某某一家送上“济民解危难 温暖润心田”的锦旗向检察机关表达感谢。

申艳霞同志还定期上门回访,跟踪了解龚某的近况和救助金使用情况,引导龚某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鼓励其好好学习、乐观生活,真正落实“一次救助,长期关怀”。







2021年11月,申艳霞被调整到市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任主任一职,申艳霞同志在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的同时,不断优化办案理念,注重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贯穿办案始终,加强对下级院的业务指导,最大限度降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批捕率和起诉率。

全市未成年人犯罪不捕率从2021年的35.56%提升至73.44%;不诉率从15.12%提升至53.56%,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从13.9%提升至40.51%,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申艳霞同志所在部门获评广东省“学雷锋活动示范点”、被共青团清远市委命名为“青年文明号”;撰写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析报告,深入分析涉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的原因,提出可行的解决措施,被市委书记批示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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