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办理的叶某某因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不服法院判决申请监督一案,经审查后认为法院认定先采取查封措施的债权人享有先行分配的权利明显错误,遂向广东省检察院提请抗诉并获省院支持,最终该案由广东省法院改判,推动清远两级法院重新确立了执行分配规则和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规则。
其成功办理的某陶瓷有限公司、周某等人环境污染一案,是我市首宗由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在试点期间没有任何先例可循的情况下,申艳霞同志认真学习领会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多次到环保局等行政机关走访摸排案件线索。
在获知周某等人因在市区范围内违法倾倒工业废水被公安机关抓获的线索后,立即向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了解案件相关情况,跟随公安人员到倾倒点进行现场勘察、了解水源走向,确定污染情况,并就案件涉及的环保专业知识向省环保专家请教。在全面掌握案件证据材料及大量查找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大胆提出追加该案工业废水产生单位某陶瓷有限公司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
在案件起诉至法院后,又多次与法院就示证、质证等环节进行沟通,做好多媒体示证。庭审当日,人大代表、媒体、旁听群众全部高度评价检察人员的专业水平,树立了良好的检察机关形象。最终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某陶瓷有限公司以及周某等人共同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00多万元。该案的成功办理,开启了我市民事公益诉讼的先河,对我市乃至全省民事公益诉讼工作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对推进全市环境保护,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