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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检笔谈丨张琛:用好大数据赋能 为法律监督提质增效
时间:2022-07-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随着历代信息系统的不断更迭和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各类数据呈现爆发增长、海量聚集的特点,已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战略资源。“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以“大数据战略”赋能检察业务,是新时代法律监督的重要举措。据赋能的突出优势

  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传统模式,通常包括两种:一种是办理案件或者日常工作中发现,具有较为明显监督价值的线索;另一种是受理群众举报、控告、申诉。传统做法的弊端在于工作方式被动、线索来源单一、线索数量较少、线索成案率不高、偏向于个案监督。

  相比而言,数据赋能下的法律监督模式则具有巨大优势:一是变被动为主动,从群众“要我监督”变为“我要监督”,主观能动性的提升下,挖掘和发现线索的能力将大大提高;二是线索类型多样化,无论是线索的类型,还是线索针对的对象,都不再局限于个人发现和提出,将呈现出来源丰富、种类多样、四检融合的特征;三是线索数量的显著增加,数据池的完备和应用场景的构建,从人工审查到智慧检索,筛查效率和筛查数量的一日千里必将会提供批量性的监督线索;四是类案监督将取得巨大成效。

  大数据下的类案监督精准、快捷而全面,客观性的数据碰撞与运用,剥离出的是合法表象下的深层次违法行为,避免了个人审查下的主观性、局限性、倾向性等问题,而且容易复制、推广。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大胆探索、创新发展,加快智慧检察建设,推动大数据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已取得了初步成效,浙江湖州、湖北武汉等地的大数据运用已经为开展法律监督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在数据思维、数据碰撞的加持下,法律监督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有了显著提升。究其做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跨部门平台的搭建打破数据壁垒。特别是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侦查机关、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数据互联互通,为数据池提供了海量信息,为数据的检索、筛选、碰撞、分析打下了良好基础。

  敏锐触觉的培养探明监督方向。数据是死的,思维是活的,在海量数据中如何有效分析和运用来发现监督线索,是大数据为法律监督赋能最重要的一环。结合到检察办案实践,就是要在法律思维的基础上,为不同监督目的,结合案件特点,创建各种应用场景,实现数据的有效提炼。

  类案监督的加持推动社会治理。从浙江等地经验来看,无一例外的实现了“个案办理——发现线索——梳理规律——场景搭建——线索研判——精准监督——类案治理”的经典路径,实现从监督办案到社会治理的转变,监督质效不断提升。

  数据赋能是一个好招,但他山之石虽可攻玉,也要避免水土不服。清远地区在数据赋能的道路上还有太多的拦路石,比如数据壁垒尚未打破,至今未能建立跨部门的数据共享平台或者无障碍的数据共享机制。又如大数据办案的硬件、软件开支动辄数以百万、千万计的,经费无法保障。如何在有限的条件下也能借大数据的东风为法律监督工作打开局面,是摆在眼前的现实难题。针对上述情况,我们只能因地制宜,深入挖掘工作潜力,探索符合清远实际的大数据工作机制。

  扩展大数据来源。在平台建设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尽可能在内生数据、共享数据、公开数据中排查线索,如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各类文书卷宗、“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上的各类行政处罚信息、裁判文书网上的公开文书、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台账等,尽量在不加重经济负担的前提下拓展数据池容量。

  强化大数据思维。大数据不仅仅是一种技术手段,更是一种思维方式,检察人员必须培养重视数据、尊重数据的意识,培养解析数据、运用数据的能力,通过专题培训、办案实操、经验交流等途径,不断提升数据挖掘和整合的专业水平,实现从经验主义向智能主义的转变。

  转化大数据成果。大数据为检察赋能,绝不仅仅是着眼于单纯的案件办理,每一次的数据破解都是法律监督的手段而不是目的。因此必须找准能动履职的目标,从大数据线索的一个点,带动四检融合的一个面,再通过检察建议、机制建设、管理完善等传导到社会治理的质效升华,推动行政、民事、刑事层面的双赢多赢共赢,共同实现系统治理的最终目标。

                   

张琛 

  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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