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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届听证员公开选任公告
时间:2026-09-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为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发展,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决定在清远市范围内公开选任检察听证员,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范围

听证员库成员选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专家学者、律师、鉴定人员、社会调查人员、考察帮教人员、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以及相关领域行业专业人员等。

二、听证员任期

听证员实行定期选任、动态管理,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三、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3.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4.具有正常参加听证活动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自愿担任听证员,服从听证工作安排;

6.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入选:

1.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代表或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等专业人士;

2.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五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现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曾在听证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情形的;

5.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情形的。

(四)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4.其他不适宜选任的人员。

如已在其他检察院担任听证员,任期在2026年11月30日未结束,或在拟任前未退出他院听证员库的,不能被选任为本院听证员。

四、听证员职责

1.受邀参加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的听证会,对听证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依法、公正地发表听证意见;

2.不得泄露办案活动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信息;

3.不得披露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办案活动信息。

五、选任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6年9月21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2.报名方式

接受本市辖区内机关单位组织推荐或者个人自荐报名。单位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自荐应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选任资格。

3.报名资料

(1)《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报名登记表(推荐表)》(见附件),加盖推荐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单位公章;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地(居住地)村(居)委会加盖公章;

(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3)学历、学位证书;

(4)专业资格证书或从业经历证明材料(有则提供);

(5)无犯罪记录证明。

上述材料需提供扫描件(PDF版)发送至电子邮箱,文件名格式:听证员报名材料+姓名。发送成功后,请及时进行电话确认。如需提供纸质材料,请交至清远市人民检察院二楼案件管理中心。

(二)初审和考察

1.初审和考察时间

2026年9月22日—11月5日。

2.初审和考察内容

在严格进行资格审查的基础上,注重听证员整体结构的合理性,综合考虑年龄、学历、专业背景、工作岗位、经历、听证员队伍结构等因素,确定初步人选;对初步人选的守法情况、政治素质、群众基础、品格操守等方面进行考察,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听证员候选人。

(三)拟任公示

1.公示时间

2026年11月16日—11月20日。

2.公示方式

听证员拟任人选将在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网站、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选任资格。

(四)选任公布

对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拟任人员正式纳入听证员库,在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网站、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发布听证员选任结果。

六、联系方式

有关本次选任事宜,可向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咨询。

联系人:张顺 麦倩雯

联系电话:0763-3370944

邮箱地址:qyanguan@163.com

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路24号清远市人民检察院。

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报名登记表(推荐表).docx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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