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世界噪音日|夜间施工噪音扰民 公益诉讼助力按下“静音键” |
| 时间:2024-05-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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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清城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组接到群众反映的噪声污染问题线索,称清城区某小区对面建筑工地存在夜间施工的情况,施工噪音大,严重影响附近居民正常休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清城区检察院遂以行政公益诉讼案立案调查。 办案组调查发现涉案工地凌晨时分仍在施工,施工噪音传至附近居民小区。经进一步查明,施工企业在没有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夜间施工许可证情况下,为了赶工期违规开展了夜间施工活动。 清城区检察院向有关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辖区内噪声污染问题,并督促施工企业优化施工安排,严控噪声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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