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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祥福检察长在院务会上强调: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
时间:2015-04-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3月30日,市院召开院务会,集体学习高检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对如何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进行了研究。
会上,市院研究室主任周圣洲从“依法保障律师接受委托权”、“依法保障当事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等九个方面对《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解读。
    刘祥福检察长指出,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重要内容。全市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规范各项司法行为,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共同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为学习贯彻执行好高检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刘祥福检察长提出了四点要求:
    一是强化思想建设,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是包括检察官、律师在内所有法律人的共同责任和使命。同时,律师职能的全面正确有效发挥,是对检察权行使的一种有效监督制约,对于促进检察人员严格公正文明规范司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也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检察机关要积极践行执法为民理念,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尊重和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增大司法活动的透明度,积极听取代表当事人利益的律师意见,保证程序正义的实现, 更有效地发现案件真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是强化机制创新,不断提升保障质量。要着重围绕司法实践中律师执业阅卷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的“三难”问题,完善检察工作环节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工作机制。要优化律师阅卷环境,由专人负责处理律师阅卷预约事宜,畅通电话预约、网上预约途径,确保律师能及时阅卷。对于不需要经检察机关许可的会见,检察机关不得拒绝或阻碍律师会见;要积极处理律师会见当事人的申请,依照规定及时答复律师,不允许会见的,要说明理由。要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对于律师申请检察机关调取证据材料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及时采取调取证据行动或向律师说明不予调取的理由。
    三是强化沟通意识,积极构建互动关系。律师处于法律工作的一线,通常站在当事人的立场来维护其合法权益,与人民群众接触较为深入细致,对司法工作有着自己的体会和思考。检察干警要打破行业壁垒,积极通过公开的座谈、走访等形式加强与律师的联系和互动,敢于从司法工作的大局着眼,换个角度深入地认识检察工作。同时,要积极听取律师意见和建议,接受律师的监督,了解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改进的方向,不断促进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
    四是强化接受监督,依法处理律师投诉。要严肃执法纪律,加强内部监督,杜绝违法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控告申诉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及时答复处理好律师的控告申诉事宜,情况属实的,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予以纠正,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律师;情况不属实的,应当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律师,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要建立完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检察人员阻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尤其是超出法定范围阻碍律师会见的行为,通过提出纠正意见、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给予纪律处分、记入执法档案、予以通报等方式加强监督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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