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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检察机关发布依法惩治失火罪典型案例
时间:2023-03-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清明时节正值森林防火的关键时期,自古以来我国就有着慎终追远、缅怀先人、上坟祭拜的传统。如果森林防火意识不强,处置不当,燃烧香烛纸钱、鞭炮等祭祀行为极易引发森林火灾,往往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市检察院发布4件清远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失火罪典型案例,望进一步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增强群众森林防火安全意识,共同守护清远绿水青山。



清远市检察机关

依法惩治失火罪典型案例



清新区人民检察院黄某某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成某某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清新区人民检察院郑某某失火案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任某某失火案



清新区人民检察院黄某某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祭祖失火 公益诉讼 支持诉讼请求 生态修复


【要旨】

行为人过失引发山火,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进生态修复工作,守护祖国绿水青山。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7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某村委会的山上进行拜祭山坟,在燃放鞭炮时,鞭炮弹到山坟旁边的杂草燃烧,引发山林火灾。经鉴定,该山火过火面积达445.35亩,林木受害面积达87.3亩,评估标的价格为人民币125871元。

2022年9月21日,清新区人民检察院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失火罪。同年9月29日,清新区人民检察院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黄某某赔偿本案生态环境损失、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用合计401417元。2022年11月21日,清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祭祖失火酿成恶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全面审查黄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经过现场走访和核实证据,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在祭祖点燃鞭炮时不慎引发火灾,林木被烧毁的后果与黄某某的过失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依法追究黄某某失火罪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深切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性,表示认罪伏法并尽力开展生态修复工作,检察机关依法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在办案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检察融合能动履职,护航绿美清新生态。清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融合思维贯穿监督办案始终,刑事检察部门发现黄某某的失火行为已造成生态破坏的后果,遂迅速将该线索移送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查办。经初步审查发现,黄某某失火造成环境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为了进一步明确该案生态损坏的程度,办案组通过调阅卷宗、走访现场、询问当事人、委托鉴定等调查活动,针对该案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及恢复生态所需资金等问题搜集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后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全部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判决黄某某承担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责任,充分体现检察机关能动履职,以检察融合助力生态环境修复。

以案释法深入宣传,诉源治理筑牢防线。为进一步增强辖区群众防范森林火灾的意识,清新区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加强以案释法力度,深入走访案发所在的村委会,到近年来多发森林火灾的乡镇开展防范森林火灾普法宣传,引导镇政府、村委会加强巡逻、增设防火警示牌等,共同筑牢防火安全屏障,有效减少当地失火纵火事件的发生,取得良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典型意义】

本案中,行为人祭祖时燃放鞭炮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检察机关在严惩失火犯罪的同时,充分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对失火造成的环境损害提起公益诉讼,体现了检察机关践行修复性司法的理念,坚持依法能动履职,积极探索“刑事检察+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模式,助力生态环境保护,服务绿美清新,当好公共利益“守护人”。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成某某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失火罪 提前介入 融合办案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要旨】

失火罪案件除了涉及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外,还往往伴随公共财产损失。为更好地办理失火罪案件,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成立失火罪办案组,同时负责办理刑事案件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通过融合办案的方式,全方位兼顾,依法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5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成某某违反森林防火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禁火期内不顾防火安全在坟前燃放爆竹、焚烧冥纸,冥纸被风刮起引燃了四周的干茅草,引发山林火灾,造成山林大面积烧毁。火烧迹地总过火面积为381.29亩,其中有林地面积94.22亩,灌木林地面积为273.59亩,非林地面积为13.48亩。经鉴定,成某某失火引发山林火灾造成的林木价值、生态损失和修复费用以及扑救费用共计人民币1172320.08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组建团队,融合办案全方位兼顾。2022年清明期间,连州辖区失火案事件频发,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了由副检察长领队、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担任组员的失火罪办案组,失火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查工作同步进行,通过融合办案的方式,全方位兼顾,提高办案效率,依法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案件发生后,连州市人民检察院失火罪办案组第一时间提前介入,积极与公安机关召开案情分析会,针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并就案件定罪、量刑、生态效益评估等方面研究讨论,并引导公安机关继续跟进犯罪嫌疑人成某某是否愿意赔偿,补充被害人是否愿意谅解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对犯罪嫌疑人成某某的资产状况进行调查,加大搜查、冻结、扣押等力度,确保追赃挽损工作的顺利进行。

依法追偿,刑事公益诉讼齐发力。连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全面查证案情并对相关法律进行深入研究后,对失火的全部过程,以及事发后对受害人、社会的影响,对犯罪的危害性对犯罪嫌疑人成某某进行释法说理,促使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量刑建议。2022年7月28日,连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失火罪向连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2年10月26日,连州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及公益诉讼意见,以成某某犯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国家经济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172320.08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以“专人专办”的模式办理失火案,并坚持一体化办案思维,打击刑事犯罪和保障公共权益两手抓,深入释法说理,提高失火案件的认罪认罚的适用率,为行为人后续履行经济赔偿奠定思想基础,达到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体现。



清新区人民检察院郑某某失火案


【关键词】

失火 自首 赔偿谅解 矛盾化解


【要旨】

在失火案件中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主动引导矛盾化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6日14时左右,被告人郑某某在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某山作业过程中,把未熄灭的烟头丢在山地上引起杂草燃烧,导致火势蔓延引发山火。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鉴定,现场过火总面积8.95公顷(134.25亩),林地受害总面积8.95公顷(134.25亩),为一般用材林林地。

2020年3月3日,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某某犯失火罪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8日,清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失火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全面审查,依法认定犯罪情节。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卷宗材料,亲自走访失火山林现场,确认过火面积及林地受损情况,向当地群众了解被告人郑某某平时的表现等。同时,对被告人郑某某案发后主动报案、积极扑火的行为,依法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引导赔偿,促进社会矛盾化解。针对郑某某失火行为造成相邻林地的村民、承包者经济损失的情形,承办检察官积极开展对被告人的释法说理,引导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当地政府开展赔偿协商工作,在多方的协调下,被告人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7000元,社会矛盾得以化解。

认罪认罚,依法从宽。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失火后积极扑救,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承办检察官依法对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并在充分听取被告人、辩护律师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的从宽量刑建议。该案提起公诉后,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提出的从宽量刑建议均获法院采纳。


【典型意义】

在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处罚政策,对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损失的失火行为人依法给予从宽处罚,是检察机关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的生动体现,彰显了检察机关主导矛盾化解、深化诉源治理的为民情怀和司法担当,实现了案件办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任某某失火案


【关键词】

无社会危险性、失火罪、宽严相济


【要旨】

因疏忽大意引发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失火罪。虽造成了后果,但无社会危险性不批捕,起诉后判处实刑,依法准确把握行为性质和情节,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9日,任某某在连南瑶族自治县某山场祭祖拜山。期间,任某某燃放爆竹不慎引起森林火灾,并积极扑救山火,未果,任某某拨打110报警求助。经连南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林业)局鉴定,该起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278亩(18.53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62.8亩(4.18公顷),未成林地面积77.4亩(5.16公顷),灌木林地面积9亩(0.6公顷),散生杂竹林地面积3亩(0.2公顷),无立木林地面积125.8亩(8.39公顷)。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准确评估社会危险性,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经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连南检察院”)审查认为,任某某过失引发山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涉嫌失火罪。但本案证明犯罪事实的关键证据已收集在案,任某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赔偿损失。其行为属于过失犯罪,情节较轻,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主观恶性及犯罪后果,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评估,任某某无社会危险性,无逮捕必要,于2022年4月22日连南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不捕≠不罚,依法提起公诉。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任某某自觉遵守取保候审相关制度,能随传随到接受讯问。2022年5月31日,连南检察院以任某某涉嫌失火罪提起公诉。在提倡文明祭祀的情况下,任某某在清明期间上山祭祖时仍然违反规定燃放炮竹引起山火,危害公共安全,过火面积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其行为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法院采纳并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判决。任某某认罪服判。


【典型意义】

对于失火案中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关键证据已收集在案,到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赔偿损失,社会危险性小,可以依法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但经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起公诉。体现检察机关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准确把握,及对危害公众生命财产犯罪“零容忍”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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