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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蔡某受贿案
录入日期:2006-03-24
    被告人蔡某,男,1948年5月25日出生,原任清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支队长。
    被告人蔡某受贿一案由清远市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3月8日立案侦查,2004年8月侦查终结,2004年10月14日提起公诉。
    2004年12月1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查查明:1992年至1998年,被告人蔡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工程承建商曾树文、刘泉、刘汝新和下属干警梁常青等人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79万元(其中含股票、沙发、手表、空调、装修等有价证券、物品折款人民币17万)、港币16340元。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发包工程和下属干警经营走私汽车生意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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