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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陈某受贿案
录入日期:2006-03-24
    被告人陈某,男, 57岁,汉族,原任阳山县水利局局长(副处级)。
    被告人陈某受贿一案,由阳山县人民检察院2001年6月14日立案侦查,同年9月26日侦查终结,2002年9月20日依法向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2年9月20日阳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查明:1987年至2001年期间,被告人陈某利用先后担任阳山县水利局局长、兼任秤架一级电站、炉田电站工程总指挥副总指挥、五元坑电站工程总指挥部顾问的职务之便,1987年春节至1997年10月期间先后18次共收受电站工程承建商成某贿赂财物共计人民币375000元;1997年4月至1998年5月期间先后2次共收受电站工程承建商吴某贿赂财物共计人民币50000元。
    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陈某在“两规”期间能坦白交代其受贿犯罪事实,积极退清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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