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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邓某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罪案
录入日期:2006-03-24

    被告人邓某,男,一九五八年二月生,汉族,一九九六年至二00一年英德市农业局局长,二00二年一月至案发时任中共英德市望埠镇党委书记???
    二00三年四月一日英德市人民检察院对其立案侦查,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侦查终结,二00三年十二月八日提起公诉。
    二00四年一月十四日,英德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1998年间,由时任英德市农业局主管英德市种子公司的局长被告人邓某指意,种子公司总经理张炳光(已判刑)安排会计胡金玲、出纳李顺爱(均已判刑)具体操作,通过转商方式(即将正常的谷种当处理谷处理)反映帐面的方法,截留九龙、英城、石灰铺农业技术推广站的种子销售共计人民币265000元,由邓某及英德市种子公司全体职工及邓某共九人平均私分,人均得款人民币29400元。1999年期间,采取同样手段截留九龙、英城农业技术推广站的种子销售款共计人民币185598.38元,由英德市种子公司全体职工及邓某共九人平均私分,人均得款人民币20600元。2000年3月,胡坚强担任种子公司经理后,采取相同的手段截留九龙、英城、望埠、大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的种子销售款共计人民币506377.26元,其中的362377.26元由种子公司全体职工及邓某共八人平均私分,人均得款人民币45200元。邓某三年共分得人民币95200元。1998年至2001年间,被告人邓某伙同下属种子公司工作人员,以“推广费”等名义,将种子公司的公款部分转入种子公司的小钱柜,并由农业局干部职工私分其中的2821717.12元,邓某分得人民币148323.7元。1999年至2001年间,被告人邓某伙同农业局下属工作人员,将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款项转入农业局小钱柜,并由农业局干部职工私分其中的320000元,邓某分得人民币7200元。合计私分3954692.76元,邓某个人得款人民币250723.7元。2、在上述所截留的种子款人民币506377.26元中,2001年1月春节前,被告人邓某伙同李顺爱、胡金玲、胡坚强秘密私分掉人民币80000元,邓某分得人民币20000元;后又从506377.26元中支出人民币64000元,连同从“统筹金”中支出的人民币36000元,共计人民币100000元,由邓某、胡坚强与李顺爱三人秘密私分,其中邓某分得人民币34000元。贪污总额为人民币180000元,邓某个人得款共计人民币54000元。3、2001年春节前,被告人邓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农业局水果办育功场的经营者郑松和送的人民币5000元。2002年下半年,被告人邓某利用其身为望埠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之便,收受购买望埠镇政府农批市场的张桥福、王寿莫送人民币30000元,合计人民币35000元。
    英德市人民法院认为,英德市农业局及其所属国有企业英德市种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人民币3954692.76元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被告人邓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私分得款人民币250723.7元,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邓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骗取公共财物人民币180000元,个人得款人民币54000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邓某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3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还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邓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对私国有资产罪、受贿罪从轻处罚,对贪污罪减轻处罚。邓某退清了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国有资产人民币三百九十多万元,个人实得人民币二十五万多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贪污公款人民币五万四千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受贿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邓某不服上诉。二00四年三月二十一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邓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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