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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办杜某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罪案
录入日期:2006-03-24
    被告人杜某,男,1954年12月12日出生,1994年5月至1998年2月任清远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1999年1月至1999年6月任清远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主任。
    被告人杜某受贿一案由清远市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7月29日立案侦查,1999年11月22日侦查终结,2000年5月31日提起公诉。
    2000年8月21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查查明:1996年7月至1999年6月,被告人杜某在任清远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主任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七次贪污公款47.85万元,挪用公款378万元;1995年6月至1998年12月,被告人杜某在任清远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梁焕南承建清远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住宅楼、综合楼工程和划拨工程款期间先后四次向梁焕 南索取贿赂人民币32万元。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利用职务之便,指令下属用虚开的发票虚报支出,从中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杜某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并用于赌博,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另外,被告人杜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杜某在有关机关传讯便主动交代了自己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揭发他人犯罪并提供线索,经查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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