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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公司房某受贿、挪用公款罪案
录入日期:2006-03-24
    被告人房某,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1996年12月13日至案发前任连南瑶族自治县板洞水电集团公司副总经理,1998年2月9日至案发前任连南瑶族自治县板洞集团公司属下连南瑶族自治县板洞水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人房某受贿、挪用公款一案由清远市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12月26日立案侦查,2004年5月24日侦查终结,2004年8月25日清远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4年10月21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1998年5月至1999年10中旬月,被告人房某在任连南瑶族自治县板洞水电集团公司、连南瑶族自治县板洞水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在该公司向韶关粤北机电物资有限公司、韶关市白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和连州市连江电力设备经营部购买机电设备配件过程中,利用主管财务工作和物资管理工作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取李育明的贿赂人民币17万元;2003年6月至11月27日,,被告人房某以个人名义先后11次私下从保管连南瑶族自治县板洞水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小钱柜的公司财务经理邓玉珍处借出公款99.6万元;同年12月23日私下从保管公司工会账的公司出纳莫建群处借出公款27万元;并指使沈亚在同月18日以预借工程款的名义经其批准后在连南瑶族自治县板洞水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3.3万元,合计挪用公款129.9万元。除自己购买移动电话使用4000元外,余款用于购买“六合彩”特码。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房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对其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房某在被司法机关传唤后,除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外,还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犯挪用公款罪具有自首情节,且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对其犯受贿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犯挪用公款罪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房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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