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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公司郭某贪污案
录入日期:2006-03-24
    被告人郭某,男,1948年12月12日出生,原任佛冈县水利局属下光明水电有限公司经理、会计。1997年3月至2000年12月兼任属下放牛洞供水站会计、出纳,2000年3月至同年12月兼任属下白米石水电站会计、出纳。
    郭某贪污一案,由佛冈县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10月22日立案侦查,2002年10月27日侦查终结, 2002年12月3日依法向佛冈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3年6月12日佛冈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在1997年3月至2000年12月担任放牛洞供水站的出纳、会计及2000年3月至12月兼任白米石电站出纳、会计期间,其账目混乱不全,除正常开支外,被告人郭某从放牛洞供水站、白米石电站的银行账户上开具现金支票提取现金,在其“出纳日记账”上作虚假支出记载,无相应的开支凭证入账,采用涂改、销毁单据凭证、重复报账的方法侵吞公款三十多笔,合计人民币181343.68元。
    佛冈县人民法院认为:郭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涂改、重复报账、销毁单据、虚假记账和藏匿的手段贪污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审被告人郭某不服,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郭某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于2003年8月18日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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