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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罗某受贿罪案
录入日期:2006-03-24
    被告人罗某,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1996年12月13日至1999年12月11日任连南瑶族自治县板洞集团公司经理。
    被告人罗某受贿一案由清远市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11月12日立案侦查,2004年4月27日侦查终结,2004年8月19日清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清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4年8月17日,清新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1998年8月至1999年11月,被告人罗某在任连南瑶族自治县板洞集团公司总经理,利用职务之便,在该公司向韶关市白云机电设备公司和连州市连江电力设备经营部购买机电设备配件过程中,为经营商李育明谋取非法利益,并先后多次收取李育明的贿赂人民币 814624元。
    清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罗某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罗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的行为;同时揭发了的犯罪行为,并经已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且归案后能积极退缴赃款,依法应给予其减轻处罚。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七年。并没收财产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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