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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吴伟利贪污、挪用公款案
录入日期:2005-10-26

吴伟利贪污、挪用公款案


    被告人吴伟利,男,1960年4月出生,原任清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人秘股股长。
    被告人吴伟利贪污、挪用公款一案由清新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1999年4月29日,由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999年7月12日,清远市中级民法院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吴伟利的犯罪事实:1994年2月至1998年3月间,被告人吴伟利利用其担任清新县交警大队人秘股股长之职务便利,擅自伪造清远市交警支队定额交通违章当场罚款决定书并私自下发给下属的机动中队、浸潭中队、禾云中队使用,将上述各中队上缴的罚没款除一部分用于回拨经费和上缴清新交警大队外,其余人民币一百万元,由被告人吴伟利据为己有。此外被告人吴伟利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冒充领导签名、截留报纸、杂志征订款的手段,将公款人民币五十八万元挪作个人使用。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伟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报帐手段贪污公款人民币一百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挪用公款人民币五十八万元,又构成挪用公款罪,就依当数罪并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又不如实供述赃款去向,应予严惩。依法判处被告人吴伟利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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