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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县长邓某受贿案
录入日期:2005-10-26

邓某受贿案


    被告人邓某,男,五十四岁,先后任清新县江口镇党委书记、清新县副县长兼“清四”公路建设工程指挥部副总指挥。
    被告人邓某受贿一案由清远市人民检察院于一九九八年三月三日立案侦查,同年七月六日侦查终结,同年十月十五日依法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四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一九八七年至一九九0年,被告人邓某利用其担任清新县江口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之便,在发包工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建筑承建商贿赂人民币共计十万元;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八年,被告人邓某利用其担任清新县副县长兼“清四公路”建设工程指挥部副总指挥的职务之便,收受建筑承建商贿赂共计人民币四十八万四千元、港币六万元。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邓某在侦查期间能够坦白交代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积极退清赃款,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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