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要闻
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
时间:2020-02-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央、省委、市委以及高检院、省院的决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我市民营企业复工复产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突出打击重点,依法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利益犯罪。

  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敲诈勒索、诈骗、盗窃企业财物、侵占企业财产等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破坏企业生产经营、欺行霸市、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防疫用品材料等犯罪行为;对造成影响疫情防控顺利进行、导致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努力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二条加强协调联动,依法从快办理涉企案件。

  对疫情防控期间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清远市检察院要加强对基层院的办案指导,实行上下联动。全市两级院要组织专人及时提前介入,引导办案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依法监督。对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惩治,形成强有力的震慑。

  第三条慎用强制措施,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对疫情防控用品供应、生活物资保障企业的经营者或者技术骨干等人员涉嫌犯罪的,要审慎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已采取羁押措施的,依法动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规范涉案财产处置,严格区分违法犯罪所得与企业合法财产,以及是否属于疫情防控专用物资,对不涉案的企业财产,一律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已查封、扣押、冻结的,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及时予以解除。

  第四条坚持宽严相济,依法审慎处理民营企业案件。

  对民营企业因疫情等原因引发的经济问题,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对疫情防控用品供应、生活物资保障的企业经营者或者技术骨干等人员涉嫌与疫情防控无关的犯罪,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的,依法一律从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符合缓刑条件的,建议适用缓刑。

  第五条加强民行检察,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对涉及疫情防控用品供应、生活物资保障企业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要切实考虑不可抗力和具体情况,以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恢复生产的大局出发,兼顾疫情防控用品供应和企业生存发展问题。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规定,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对涉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建议执法机关合理、审慎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对法院执行的涉上述企业案件,积极建议法院慎用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条畅通救济渠道,及时化解疫情防控期间涉企矛盾。

  主动与工商联,商(行)业协会沟通,了解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和相关诉求;对民营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全市两级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要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受理,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充分运用“枫桥经验”,做到依法妥善处理,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第七条强化宣传效应,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检察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向企业推送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保障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健全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和快速反应机制,对涉检舆情及时应对、正面引导疏解,为保障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八条 强化综合治理,为企业提供精准法律服务。

  结合办案,针对疫情防控中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民营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管理机制,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努力让涉案民营企业感受到保护力度和司法温度。

 
 阳光检务
清远概况
机构设置
检务指南
权利义务须知
12309中国检察网 法律法规库
指导性案例 举报网站
中国检察听证网 重要案件信息公开 法律文书公开 讲文明 树新风部门预算信息公开专栏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清远市人民政府
清远市人大网 
政协清远市委员会
正义网
清远网
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新城连江路  邮编:511515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