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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清远监狱检察室从四个方面着手加强罪犯减刑、假释监督取得良好成效
时间:2015-07-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今年以来,驻清远监狱检察室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强化规范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担当,严格按照中央、高检院加强刑罚变更执行监督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法律法规,加强对罪犯减刑、假释材料的实体审查及财产刑履行情况审查,及时书面向法院出具减刑、假释检察意见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刑罚变更执行的公平公正,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从罪犯的改造成绩着手,强化减刑、假释监督。在加强对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程序性审查的同时,重点加强对拟减刑、假释罪犯档案材料的实体审查,对罪犯的原始考核记录、表扬、记功、立功等奖惩审批表、财产刑缴纳凭证、社区评估意见及起诉书、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资料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其改造成绩的真实性及客观性,力求准确向监狱、法院提出减刑、假释检察意见。例如,今年2月,我们在审查监狱拟提请减刑的职务罪犯陈某强的档案材料时,发现其两个表扬奖励是在看守所服刑时取得的,一个表扬奖励是在保外就医期间取得的,上述改造成绩均未经过检察机关和监狱审查核实并认可。且发现其留所服刑期间的呈请(表扬)审批表上所引用的考核奖惩规定出现常识错误,考核材料存在疑点。据此,在法庭审理中,我们当庭向法院建议不予减刑,并向法院出具了不予减刑书面减刑检察意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于2015年6月19日裁定暂不予减刑。

  二、从罪犯的举报投诉着手,强化减刑、假释监督。在工作中,通过检察信箱、找罪犯谈话、约见检察官制度等方式积极获取线索,接受罪犯的控告、举报,畅通罪犯诉求表达渠道。今年2月,我们多次收到六监区罪犯姬道发投诉、举报同监区罪犯吉学培、林雄等人的材料,其控告2014年6月11日其在广东坪石监狱八监区服刑期间,被同监区专项工种犯吉学培、林雄等人殴打,导致其嘴巴出血,一颗牙齿脱落,要求检察机关对此进行调查核实。得知该线索后,我们立即找举报人姬道发作调查笔录,详细了解其被殴打的经过、缘由及当时目击证人等情况。同时根据其提供的知情人名单,找证人吴某、梁某了解情况并作笔录,初步证实了罪犯吉学培、林雄殴打罪犯姬道发的事实。今年,监狱对吉学培、林雄分别提出减刑5个月、11个月的建议,在庭审会上,我们向法庭宣读了证言,证人梁某、举报人姬道发出庭作证,与罪犯吉学培进行了对质,吉学培、林雄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庭审结束后,我们当庭提出吉学培、林雄在考核期间,故意违反监规殴打他犯,不应视为具有悔改表现,建议法庭对吉学培、林雄暂缓减刑。目前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已裁定对罪犯吉学培、林雄暂不予减刑。

  三、从罪犯的财产刑履行着手,强化减刑、假释监督。自从2014年中政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根据该意见出台了新的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规定,强调对罪犯、特别是三类犯的财产刑履行、退赃退赔、附带民事赔偿情况要进行认真核实,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财产刑或没有提供证明材料证实没有经济履行能力的,一般不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在工作中,我们加强了罪犯特别是职务犯罪罪犯的财产刑履行、退赃退赔情况的审查力度,认真核实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未退赃退赔罪犯的资料,到监区找他们及互监组成员谈话,了解家庭成员及经济状况,查看其狱内消费情况,判决其家庭贫困证明材料真实性,并根据调查情况,向法庭提出相应降低减刑幅度或不予假释、减刑的检察意见。如今年3月,监狱对没有履行财产刑的原正处级职务罪犯蒋某提请假释,驻监室对其财产刑履行情况及能力进行了重点审查。经对其改造成绩、狱内消费、家庭经济状况、财产刑履行能力的分析。我们认为,蒋某狱内消费较高,且其狱内个人账户余额较多,具有一定经济履行能力。鉴于其不积极履行财产刑,我们在法庭上当庭建议法院不予假释和减刑,并向法院递交了不予假释书面检察意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于2015年6月19日裁定暂不予减刑。

  四、从罪犯的一贯表现着手,强化减刑、假释监督。考察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核心是评价该犯是否真诚认罪悔罪、恶习是否得到有效矫正。在减刑、假释案件审查中,除了对罪犯的改造成绩、财产刑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外,我们注重对罪犯的成长经历、罪前、罪后一贯表现进行分析,综合评价罪犯的思想认识、规范意识、行为习惯是否得到有效改善,把好减刑、假释质量关。例如,今年2月,清远监狱对罪犯李某涛(赌博罪、故意伤害罪,判4年6个月)提出假释建议,我们在审查其档案材料时,发现其在考核期内,出现三次违纪行为分别被扣一分,且其在个人成长经历介绍中表述自己曾经常帮人打架。在法庭审理中,我们就其三次违纪行为及曾经常帮人打架行为对其进行了询问,其承认了自己存在上述行为。我们当庭发表检察意见,认为该犯明知自己在考核期内可以获得减刑、假释机会,仍多次违反监规并被扣分,说明其思想矫治不到位,规则意识淡薄,如对其适用假释,存在一定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险性,建议法院对其不予假释。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于2015年4月裁定暂不予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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