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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县院首次尝试“圆桌公诉”方式起诉少年疑犯
录入日期:2006-07-11

    近日,清新县院以涉嫌抢劫罪对被告人廖某某提起公诉,经与县法院协商采用了“圆桌审判”的形式进行公诉、审判。情理法的融合,使审判人员、公诉人与未成年被告人实行“零距离”的接触,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公诉、审判工作的人性化。
    廖某某是只有15岁的初中在校学生。今年1月29日20时许,廖某某伙同童某栋、丘某成商量后,携带折叠刀,窜到县太和镇康怡新城对面的一游戏机室门前,采取持刀胁迫的手段,先后两次抢得他人现金共人民币42元。廖父获悉后,将其带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按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的明文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受理该案后,办案人员主动走访了廖某某所在的学校和村委会,了解其在校的表现、犯罪的成因,解决其以后继续回校学习的问题。该案起诉到法院后,就该案被告人的特殊性,清新县院建议法院在主审法官的选择、审判庭的布置、庭审方式上尽量区别于成年人。因此,法庭被布置成一个圆桌审判庭,被告人廖某某被去掉械具,与审判官面对面而坐,公诉人和辩护律师、法定代理人则分坐两侧,审判在宽松环境中进行。结合该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和法官分别从法制教育、亲情、社会道德规范及认罪服法等方面对其进行了感化教育,以案讲法,阐述了犯罪的危害性,“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喻之以法”,鼓励他悔过自新,重新做人。廖某某当场流下了悔改的眼泪,表示认罪服法。合议庭经过合议,对廖某某从轻判处缓刑,并当场释放。
   “圆桌公诉”和“圆桌审判”,使心理未成熟的被告人在较宽松的氛围中全面地反映真实的案情并充分发表辩解意见,并有利于其听取诉、审、辩各方意见,将情理法融合在一起,收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据清新县院信息整理)
 编辑:黄镜华  邹国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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