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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检说法丨防范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时间:2022-06-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非法集资手段不断更新,隐蔽性越来越强,与洗钱罪、集资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犯罪交织发展,层出不穷。为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进一步强化洗钱犯罪、养老诈骗、集资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关联犯罪打击力度,今天,给大家选编2件典型案例,揭露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那些打着“高息回报”、“养老投资”等名号的非法集资骗局的犯罪手段和犯罪目的,助你练成识破非法集资骗局的“火眼金睛”,避免“踩雷”。

  案例一:石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9年开始至2014年12月期间,潘某以资金周转困难、投资项目急需资金为由,以每月2%到5%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94人资金共计约1.7亿元。在潘某向外筹集资金期间,石某介绍多人借款给潘某,收取月息3分的高息。同时,石某本人又向外筹集资金,以月息1到3分来支付给多名出借人。2010年到2014年间,石某通过居中担保或介绍的方式伙同潘某非法向多人吸收存款共计2649万元,并从中赚取息差。

  石某明知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为其介绍、担保借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清新区检察院于2020年3月6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2月3日,清新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案例二:江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0年3月至2014年底,江某以投资房地产开发、资金周转等名义,利用高额利息(月息2分至4.5分)回报作为诱饵,通过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多次向多名被害人非法吸收资金共3092.34万元人民币。同时,江某还让多名被害人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宣传其借贷收息的不法项目。期间,江某将非法吸收来的大部分资金以个人名义放贷,并从中赚取一定的利息差价作为自己的非法收益。2014年10月份,江某因资金断裂,导致其无力支付多名被害人的借款本息,遂潜逃到外地一走了之,造成多名被害人几万元至几百万元不等的经济损失。

  江某扰乱金融管理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清新区检察院于2020年5月28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2月24日,清新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江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检察官普法: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除商业银行、公募基金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的金融机构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投资有风险,收益越高风险越大,要高度警惕“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国外上市”等蛊惑性宣传,不被礼品、赠品、返息等诱惑。

  不把资金投向虚拟货币等国家禁止交易的项目,不通过非法渠道将资金用于所谓的境外股票期货等投资,不把资金投向根本不了解的领域。

  遇到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一定要冷静思考后再做决定,避免头脑发热,盲目冲动。

  关注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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