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近日,市检察院出台《清远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线索范围
(一)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有关文件规定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生物安全、妇女儿童及残疾人权益保护、网络侵害、扶贫、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奖励条件
(一)属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属于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范围,存在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形;
(三)线索内容客观真实;
(四)提供与举报内容相应的公益受损情形的初步证明材料。
举报线索经检察机关查证属实,立案调查后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的,属于奖励情形。
举报途径
(一)来信来访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信举报或直接到12309检察服务中心来访举报。
(二)电话举报。可以拨打检察服务热线12309进行举报。
(三)公益诉讼“随手拍”举报。举报人可通过手机浏览器、微信分享链接、微信公众号菜单等方式,进入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或举报地基层检察院公益诉讼随手拍系统的前台举报端,填写并提交线索信息。
奖励标准
根据举报线索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办案效果和举报人协助配合情况等因素,每条线索奖励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其中有特别重大影响、监督效果特别突出或有其他特殊重大贡献的,可视情况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给予奖励。
不奖励情形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核实的;
(二)举报内容已经为检察机关掌握的;
(三)举报内容已经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举报的违法行为已纳入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整改项目的;
(五)负有法定监管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移送、举报的;
(六)匿名举报的;
(七)其他不宜进行举报奖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