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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首宗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获支持
时间:2017-06-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日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宗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支持了公益诉讼人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认为案件六被告共同实施污染行为造成损害,需对本次环境污染事故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并要求六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共同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594667.5元。

  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6年1月5日,被告熊晏林与植才东共谋后携带由植才东提供伪造的“广州绿由工业废置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资质、营业执照及公章等材料到广东天弼陶瓷有限公司签订清理焦油、酚水的协议,随后熊晏林又将该工程非法转包给不具有处理涉案污染物相应能力的被告植才东,植才东又与周应东、肖墩的父亲肖某安签订处理酚水协议。2016年1月5日至1月10日期间,周应东、黄伟、肖墩等人从广东天弼陶瓷有限公司非法转载运出酚水合重799.5吨,植才东、周应东、黄伟、肖墩等人随后将酚水全部倾倒至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武广高铁站站前路及清远市清城区碧桂园山湖城(轻轨悦城)销售中心对面的水塘等地,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广东天弼陶瓷有限公司作为危险废料生产单位,不查核验实处置方的身份、资质真伪,并违反法律法规,未向环保主管部门申请,未经批准就对危险废料进行非法转移,致使危险废料流出;熊晏林使用伪造的“广州绿由工业废置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资质、营业执照及公章,与广东天弼陶瓷有限公司签订处置酚水协议后,非法转包无资质的植才东处置危险废物,植才东、周应东、黄伟、肖墩非法运输、倾倒危险废物,共同造成环境污染的后果。经广东省环境科学院鉴定,生态环境损害额3594667.5元。

  公益诉讼人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被告广东天弼陶瓷有限公司、熊晏林等人的环境污染线索,经过充分的取证后于2016年12月9日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2月17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审判长主持下,公益诉讼人和各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法庭通知该案评估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人员出庭,就评估报告中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进行了合理解释,并接受询问和质证。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公益诉讼人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适格主体不起诉或没有适格主体时的必要补充。清远市院作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主体,严格按照高检院和省院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着力加大对线索的摸排和筛选,及时深入一线查看案件现场,仔细分析案件线索和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最终使本案一审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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