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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检察院组织召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座谈会
时间:2015-12-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2月24日,清远市检察院组织召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座谈会,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9家机关单位领导或部门负责人以及市检察院院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传达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领导对清远市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批示精神,通报了全市检察机关开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并就贯彻落实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扎实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作了安排部署。

  会上,刘志英副检察长介绍了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有关背景,并就《关于协同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意见》作了深入解读。随后,市环保局林丹雄局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黎建华局长以及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等9家参会单位领导就协助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作了发言,他们认为探索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大势所趋,具有深远意义,并表示要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共同维护好清远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双方还就建立完善公益诉讼衔接、协作机制进行了深入交流探讨。刘祥福检察长对参会机关单位积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表示感谢,就落实市领导批示精神,认真开展好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提出三点意见:

  一、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形势发展的需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建立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具有现实紧迫性。近年来,污染生态环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国家和群众利益深受其害。但由于损害对象的不确定性,现实中很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因为没有人提起诉讼,而处于“不告不理”的尴尬境地,亟需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二是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解决了当前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缺位的难题。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赋予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提起诉讼的权力,是公益诉讼国家干预原则的一种体现。在这里,检察机关的身份不是“原告”也不是“公诉人”,而是“公益诉讼人”,目的不是为了维护检察机关自身的利益,也不是单纯地实施法律监督,而是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具有突出优势。公益诉讼存在立案难、取证难、鉴定难、维权成本高四大难题,导致一些适格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望而却步。而相比于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具有自身优势,更有利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二、全市检察机关要以推进公益诉讼试点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对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力度。一是要争取在服务发展大局上有所作为。全市检察机关结合自身职能定位确定了以维护公益为核心,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为重点,以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有机统一为目标的“一个核心,两个重点,三个效果”清远试点工作思路,并制定了相关工作方案。出台了关于加强公益诉讼工作内部协作配合系列意见,正积极构建上下联动、部门协同作战的一体化工作模式,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二是要争取在维护良好生态环境上有所作为。近年来,全市生态环境得到改善,但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仍时有发生,一些企业、个人的违规行为还未得到根本地纠正。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企业、个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危害的是公共利益,没人去追究。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明确后,在维护生态环境上又多了一个强有力的手段,除了督促立案、打击背后的职务犯罪,还将及时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让心存侥幸者明白,社会公益利益不是法外之地,损害公共利益必然受到法律惩处。三是要争取在促进依法行政上有所作为。推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主要是针对消极怠政、不作为的行政执法行为。对因消极怠政、不作为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行政执法行为,检察机关将针对存在问题依法发出的检察建议和意见书;对接到检察建议仍拒不纠正错误执法行为的,检察机关将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通过法律的强制力,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认真履职、依法履职。

  三、推进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各机关单位相互协作共同努力。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上,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出发点和侧重点虽然有所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所以,要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大家相互协作、共同努力。一是争取在诉前程序环节解决问题。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前的必经程序,在提起公益诉讼前,检察机关都会发出督促意见书或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不采纳、不纠正的,检察机关将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方式,由法院依法对行政机关行为作出裁判。所以,希望各行政执法单位重视、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主动纠正错误执法行为,维护好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共同协商细化诉讼流程。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益诉讼适格主体之一,已界限清晰、于法有据。但具体案件的诉讼条件、管辖、取证质证、胜诉资金管理等相关事项还需要法检两家充分协商,理顺、规范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一系列程序,为更深入地推进该项工作打好基础。三是共同推进建立衔接和协作机制。全市检察机关已就加强公益诉讼工作内部协作配合出台了一系列工作意见,并积极推动和部分机关单位协商会签《关于协同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信息交流、工作配合和调查取证等相关制度,共同建立起沟通有序、运行良好的协作机制,推动试点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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