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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职能
录入日期:2005-11-14

举报职能


    (一)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的性质:
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是检察机关接受公民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人士,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的专门机构。

    (二)检察机关管辖职务犯罪的主体
    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了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人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的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即国家干部。但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包括:1、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公司、企业等单位中具有经营、管理职责,或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人员,即在一些具有国有资产成分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当中,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有关国有单位为了行使对所参与的国有资产的管理权,而派驻的管理人员;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检察机关受理举报范围
    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是: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
    (2)渎职犯罪案件: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枉法追诉、裁判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环境监管失职案,传染病防治失职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放纵走私案,商检徇私舞弊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动植物检疫失职案,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四)检察机关受理案件的管辖权限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的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国性的重大犯罪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犯罪案件;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重大犯罪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犯罪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案线索备案、初查的规定,地、州、市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县处级干部犯罪线索的初查;省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厅局级干部犯罪线索的初查;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省部级干部犯罪线索的初查。根据需要,上级人民检察院可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初查的要案线索直接初查或派员参与初查,也可将本院负责初查的要案线索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初查。这里的要案线索是指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和立案侦查的县处级以上干部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初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前对要案线索材料进行审查的司法活动。
    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报案、控告,举报中心也应当接受,其中对自诉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受理;对其他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受理;对领导干部一般违法的举报,移送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单位管理问题或其他一般问题的反映,转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五)检察机关管辖的主要几个罪名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民、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的行为。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之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六)清远市检察机关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
    发挥举报工作在反腐败查办贪污贿赂大要案中的工作职能和信息先导作用。包括宣传发动群众举报;受理、管理、审查举报材料和初查部分举报材料;交办重要举报材料,对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处理的举报线索进行跟踪、催办;开展保护奖励工作;答复实名举报人等等。

    (七)清远市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对举报材料的受理:
    清远市检察机关举报中心是本辖区受理群众举报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活动的专门机构,本院检察长和其他部门接到的举报材料,应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处理。
    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报案、控告,举报中心也应接受。
    对没有明确的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没有提供基本事实的举报材料,可不予置理。
    接受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自首。

     (八)清远市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对举报材料的审查
     迅速审查举报线索。对于举报线索的审查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审查举报内容,主要是审查是否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区分是犯罪还是违反党纪、政纪,是犯罪还是一般违法,确定是否属检察机关管辖;二是审查案情是否清楚,是否需要举报人补充材料;三是审查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和情节,确定属于哪一级检察机关管辖;四是审查被举报人有没有自杀、他杀、行凶或者逃跑的可能,以便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防止继续危害社会和妨碍办案的事情发生。

    (九)清远市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对举报材料的分流
    举报中心对举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在接受举报以后的七日内,按照举报内容和管辖分工,作出分流,情况紧急的要及时办理。对属于接报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根据其举报的内容和事实,迅速筛选并优先将案情重大、紧急,举报事实清楚、具体的线索分流到侦查部门开展初查;其他有价值线索,视初查时机、办案需要、侦查警力适时分流,保证线索供给。对暂不具备查办价值或经初查未成案的举报材料,呈报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列备查处理;不是本院管辖的,分别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处理。对于涉及县处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向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材料,分别移送纪检、监察等主管机关处理。

    (十)清远市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对举报材料的管理:
    清远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及其他部门受理的举报材料,统一由举报中心利用微机实行统一管理。全市检察机关已统一配备与举报工作相适应的微机管理系统、线索库存系统、网络信息处理系统等,建立举报线索信息管理资料库。
     举报中心对分流到本院查办的举报线索,及时督查督办,并从初查、立案、终结、起诉、判决等每个办案流程,实行每月跟踪。

     (十一)清远市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对实名举报进行答复:
    清远市检察机关举报中心负责对使用真实姓名和单位,并具有联系资料的实名举报进行答复,必要时可由本院有关业务部门答复或会同举报中心共同答复。对非本院管辖的举报材料,需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的,在七日内征得举报人同意,并将移送的理由、部门和时间通知举报人。举报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转办的举报材料,做好解释工作;举报人坚持已见的,原则上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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