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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检察机关对举报人的保护
录入日期:2005-11-14

清远市检察机关对举报人的保护


    1、举报线索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举报信件的收发、拆阅、登记、转办、保管和当面或电话举报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各个环节上严防失密和遗失,要建立责任制。不准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2、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法定回避情节的,应当回避。
    3、到检察机关当面举报的必须由专人在固定场所进行,专人接报,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和询问。接报笔录需经举报人确认。
    4、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5、调查核实举报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6、对查询举报材料查处情况的举报人需经核对无误方可答复;以书面形式答复举报人的,邮寄时不得使用印有检察院字样的信封。
    7、除举报人本人同意外,不得把举报材料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不得在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公开举报人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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