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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院公诉人严格执法一展风采
录入日期:2005-11-14

清远市院公诉人严格执法一展风采:
防止错杀一人 追诉重判一人 敦促自首一人

    2004、2005年,清远市检察院的公诉人在审查起诉黄某等八人重大抢劫犯罪案和魏某等六人重大故意伤害犯罪案的过程中尽职尽责、不枉不纵,防止错杀一人,追诉重判一人,敦促自首一人,充分展示了清远检察官严格执法的优秀品质和公正执法的精神风采。

    一、查微析疑,避免错杀,查证一名抢劫主犯未满18周岁,因而依法不适用死刑。
    公安机关在移送起诉黄某等八人重大抢劫犯罪案时认定:主犯黄某在多次组织抢劫且致1人死亡的重大犯罪时已满18周岁。清远市院公诉科负责审查起诉此案的检察官敏锐发现:虽然公安机关根据户籍登记认定黄某出生于1986年2月11日,但黄某在侦查阶段和公诉阶段始终辩称出生日期是1986年农历2月11日,而不是阳历2月11日;公安机关的破案经过和同案人的一致供述也表明:2004年3月1日,黄某再次组织抢劫并致一人死亡,当晚公安干警在黄某的生日宴席上将其抓获;万年历表明:2004年阳历3月1日的确是农历2月11日。
    针对抢劫主犯黄某是否年满18周岁关系到能否适用死刑这一重大法律问题,公诉人立即会同公安干警多方取证,最后在黄某家调查获悉:黄某的出身证虽被洪水浸毁,但调取的《儿童预防接种证》表明黄某出生于1986年3月20日,经查万年历1986年3月20日正是农历2月11日。于是,承办人和公安干警又马不停蹄赶到医院查证,该院1986年的《儿童接种疫苗登记表》中详细载明:黄某出生于1986年3月20日,并于1986年3月22日接种卡介疫苗。至此,公诉人根据一系列的原始证据确认:黄某出生于1986年3月20日,其案发前最后一次实施抢劫并致一人死亡时还差20天才满18周岁,虽系抢劫主犯且情节严重,但依法不适用死刑,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公诉意见,依法判处黄某无期徒刑。在生死决断之间,市院公诉人依法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正执法,严格把关,追诉的一名重大逃犯被依法从重判处无期徒刑
    市院公诉科负责办理魏某等人故意伤害案的公诉人审查发现:被害人受伤致死原因中,有同案人成某曾用砖头连续猛击被害人头部,以致砖头碎裂,但未追究成某的刑事责任,确属漏诉主犯。于是,公诉人立即口头向公安机关提出追捕追诉主犯成榕平的检察建议。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迅速追捕,巧妙查明成犯地点,一举将这个在逃重犯抓获归案、移送起诉。最终被告人成某被市中级法院依法从重判处无期徒刑。

    三、刚柔相济,讲究策略,敦促一名逃犯投案自首,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市院公诉科办理魏某等人故意伤害案的承办人还发现:有确凿证据证明同案人易某参与了魏某组织的故意伤害犯罪,但易某却逍遥法外。承办人去提审时口头向公安机关提出了追诉易某的检察建议,并巧妙通过易某在当地的社会关系成功敦促犯罪嫌疑人易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一审法院依法从轻判处易某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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