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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有关知识问答
录入日期:2005-11-03

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有关知识问答


    一、刑事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刑事立案监督的作用
    立案监督,是防止司法腐败,依法纠正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现象,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实施。

    三、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
    l、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如杀人、抢劫、抢夺、放火、盗窃、强奸、故意伤害等案件。
    2、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以治安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案件。
    3、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以劳动教养代替刑事处罚的案件。
    4、公安机关受理后,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案件。

    四、刑事立案监督的管辖部门
    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办理,由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负责。

    五、被害人控告的途径
    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情节较重,在追诉期限内,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可以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口头或书面提出控告,也可以直接向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部门提出控告。

    六、人民群众控告的途径
    人民群众,认为公安机关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的,或者是,不应该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案件,可以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口头或书面提出控告,也可以直接向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部门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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