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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类案例: 赔偿请求人唐某请求赔偿案
录入日期:2005-11-14

赔偿类案例:
                    
赔偿请求人唐某请求赔偿案

    申诉人唐某,37岁,瑶族,清远市人,农民。
    2002年11月,县公安局以唐某涉嫌盗窃房某放在家中书柜抽屉里的8700元为由,实施刑拘。后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县人民检察对该案提起公诉。2003年1月,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3月,县人民检察院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该案撤回起诉。4月,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唐某作不起诉处理。
    2004年10月,唐某以县人民检察院因错误逮捕侵犯其人身权为由向该院提出赔偿请求。同月,县检察院经对该案进行审查后,认为检察院没有错误逮捕唐某而对唐某的赔偿请求不予确认。唐某不服,于11月向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2005年4月,清远市院经查实认为:县检察院在案件事实不清,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唐某盗窃房某8700元的情况下,以唐某曾作有罪供述为由,仅凭唐某的3岁女儿的证言,就以有证据证明唐某有犯罪事实予以逮捕,是错误的。该案经市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唐某提出的赔偿申请,依法予以确认,并由县人民检察院进入赔偿程序,立案审查。
    2005年6月,县检察院根据清远市院的确认事实,决定给予唐某赔偿893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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