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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渎职侵权三个典型案例
录入日期:2005-11-14

反渎职侵权三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玩忽职守罪

    罪犯李某,男,原任中共英德市英华镇委员会委员、英德华侨茶场副场长,因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获刑六年。
    1998年,李某被任命为英华电站改造工程副总指挥,负责建设工程的日常工作。2001年4月19日下午,英德市气象局根据与英华电站工程筹建处订立的专业气象服务合同,电告英华电站:未来三天(20日至22日)英德市范围内有一次大到暴雨过程。当晚,电排总站技术人员到达电站提闸门。当2号闸门被提至1.7米时,李某见未下大雨、河水未涨,未经请示领导及询问水文情况,即自行下令不再提闸门,也未留下电排总站的人员值班。4月20日,英德地区突下大暴雨。洪峰来到,闸门被垃圾堵塞不能再提升,河流泄洪受阻,上游河水急剧上涨,导致淹没农田1789.81亩,冲毁农田52亩,冲毁电线塔一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共350多万元。
    英德市纪委监察局、水利局对此事联合调查,提出应对英华镇英华电站工程建设中造成洪灾的原因及责任进行查处。根据英德市委批转意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立案侦查。
李某除了被查处玩忽职守罪以外,还被查处其在任英华电站改造工程副总指挥期间,于1999年至2001年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共45000元的犯罪事实。
    该案由检察院起诉后,英德市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一审判决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该判决已经生效。

案例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罪犯何某,男,原任佛冈县看守所干警,因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佛冈县人民检察院查处,获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01年3月下旬至5月下旬,何某利用其身为看守所管教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和制度,先后四次将涉嫌受贿犯罪嫌疑人翁某书写的纸条信件,未经侦查机关的同意擅自带出看守所,转交给翁某的妻子李某。李某接到信件后向外界活动,并将活动的结果书写成纸条后由交由何某带入看守所再转交给翁某。期间,何某多次接受李某的宴请吃饭,并先后三次收受翁某及李某的贿赂人民币共4040元。同年3月22日至6月1日,何某先后四次将其手提电话在看守所仓内交给翁某直接与外界联系。其中,翁某使用何某的手提电话直接与妻子通话内容涉及翁的案情,翁还叫李某作伪证口供,企图逃避处罚,造成侦查机关的办案难度,延误侦查机关的办案时间。
    2001年6月,佛冈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发现何某有为案件嫌疑人提供通讯工具对外联系的违法行为,将此情况反映给渎检部门后,渎检部门对何某的违法犯罪行为展开调查取证。
    该案由检察院起诉后,佛冈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审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该判决已经生效。

案例三:徇私枉法

    罪犯黄某,男,原任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签证科科长。罪犯陆某,男,原任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巡警大队副大队长兼除“七害”专业队队长,两人因徇私枉法、受贿被查处,以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各一年。
    黄某、陆某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于2002年10月至11月初,明知蔡某在自己的辖区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涉嫌赌博罪,分别非法收受蔡某送的一万元,对蔡某等人开的赌场不查禁、不上报,致使蔡某等人在清城区田龙管理区开设赌场长达50多天,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安机关查处蔡某涉嫌赌博罪,向检察院移送有关材料,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黄、陆2人涉嫌徇私枉法罪,遂对其进行立案查处,证实2人徇私枉法过程中各受贿1万元,犯有受贿罪。
    该案由检察院起诉后,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以受贿罪一审判处黄某、陆某有期徒刑各一年。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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