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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检察机关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时间:2020-12-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例一:陈某辉等3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上世纪90年代起,以陈某辉、陈某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盘踞在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大沙塘村,通过破坏基层选举非法控制了村民小组和村委两级自治组织,实施了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众多违法犯罪活动。从2003年开始,该组织又涉足河砂开采行业,通过暴力打击他人和拉拢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非法控制乃至垄断北江干流清远河段的河砂开采,攫取了数十亿元的非法利益,严重影响了清远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检察履职】该案是全国扫黑办、最高检、公安部联合督办的重大涉黑犯罪案件,也是清远办理的涉案资金最多、群众反映最强烈、各界关注度最高的一起涉黑案件。为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办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清远市人民检察院11名办案人员历经6个多月,形成了162万多字的审查报告、2万7千多字的起诉书,于2019年7月19日,依法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串通投标罪、非法采矿罪、洗钱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等11项罪名对陈某辉等35名被告人提起公诉。2019年12月27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某辉等3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三百七十二元至五万元不等。2020年6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所呈现的众多特点与趋势,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领域及对象十分契合,如把控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河砂领域形成非法控制及垄断、财产类型多、“打财断血”难度大等。检察机关在专案办理过程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坚持检察一体化办案模式,将提前介入贯穿办案始终,积极有效指导侦查,解决众多司法实务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开拓全新办案思维与路径,得到一、二审法院认可,为今后一段时间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经验。

  案例二:伍某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2012年12月至2018年12月20日,伍某强在担任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政府党委委员、副镇长、副书记,兼任龙塘镇政府驻新庄村委会驻村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以陈某辉、陈某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承揽政府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并先后于2014年、2017年两次推荐该组织成员陈某军担任新庄村委会党支部书记、新庄村委会主任,同时纵容该组织成员违规加入党员队伍,造成新庄村委会长达数年被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控制。

  【检察履职】2019年10月10日,清新区人民检察院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伍某强提起公诉。2020年6月2日,清新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伍某强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典型意义】认定基层政府党政领导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难点,本案被告人包庇、纵容行为是因为没有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黑社会组织成员渗透到基层党组织和村委会,最后控制和操纵村委会,直至对抗政府,阻碍党的政策法律的实施,此案的成功办理,为今后打击作为“保护伞”的基层党政领导提供重要案例参考,对管理好基层党组织、防患于未然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三:成某雄等1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成某雄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08年成立以后,通过操纵选举、侵占集体资源等方式,非法控制了阳山县太平镇杏棠村委会;通过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太平镇区域乃至更大的范围内形成了重大影响;还通过强占林地、暴力打击竞争者、拉拢、腐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杏棠村委会及周边范围山场林木经营和竞争中形成非法控制乃至垄断,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检察履职】2019年12月18日,清远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毁坏财物、放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滥伐林木、盗窃、非法采矿、敲诈勒索等14项罪名,依法对成某雄等11名被告人提起公诉。2020年6月17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成某雄等1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一万五千元至三万元不等。2020年9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的成功办理,极大地打击了阳山县太平镇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林霸”黑势力,为维护一方平安贡献了检察力量。

  案例四:黄某龙等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2017年起,黄某龙带领黄某文、叶某宙等人在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塘基村委会、兴仁村委会、田心村委一带以开设赌场为业,形成了以黄某龙为首的犯罪团伙。在黄某龙的带领下,该组织通过威胁、恐吓、打砸等手段,在石角镇一带强占他人场地开设赌场,或强占他人赌场干股、强收“保护费”,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容留卖淫和行贿辖区辅警为组织提供庇护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和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

  【检察履职】2019年7月1日,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对黄某龙等9人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8项罪名提起公诉。2020年2月19日,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黄某龙等9名被告人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五千元至一万元不等。2020年8月28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维持了对黄某龙等5人的定罪量刑。

  【典型意义】案件判决生效后,针对该案暴露出的诸多社会治理问题,特别是涉赌违法犯罪治理问题,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清城区石角镇人民政府制发检察建议,修补社会治理漏洞,有效遏制了黑恶势力的蔓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五:周某力等1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2016年至2019年期间,周某力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虎帮”,并将曾某鹏等多人拉入“虎帮”,利用欧阳某平、朱某豪等多名未成年人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连州市区初中学校少年群体。同时,周某力还容留、教唆未成年人吸毒,曾某鹏等人还贩卖毒品。

  【检察履职】2020年10月16日,连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7项罪名对周某力等12名被告人提起公诉。2020年11月26日,连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周某力等人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至三千元不等。

  【典型意义】连州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该起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案件,有效修复已被严重破坏的公共、教学、司法等社会秩序。为防止未成年人“积小恶成大患”,连州市人民检察院还主动加强与连州市公安局、教育局、学校、社工的合作,对部分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又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及其家长进行了法治教育和亲职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六:黎某甲等人利用未成年人实施恶势力犯罪案

  【基本案情】2015年至2017年期间,以黎某甲为首,毛某某、骆某甲(未成年人)等6人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在阳山县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欺压当地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2016年7月,黎某甲因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纠纷,遂纠集毛某某、骆某甲等人到李某某的烧腊店进行报复。黎某甲指使毛某某、骆某甲等人利用其事先准备工具撬开烧腊店铁闸门,对店内物品进行打砸,并将烧腊店内的摩托车推到附近小河涌,造成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5881.96元。事后,黎某甲为逃避法律制裁,指示骆某甲等人顶包,到公安机关作假口供包庇黎某甲及其他同案犯。

  【检察履职】阳山县人民检察院经认真审查和引导补正后,2019年9月30日,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对黎某甲等7名被告人提起公诉。2019年12月30日,阳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六千元不等。2020年3月25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

  【典型意义】该案涉及黑恶势力利用未成人实施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弱、辨别能力低、易于控制指挥的特点,常常有意拉拢、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加入黑恶势力,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未成年人被利用参与黑恶势力犯罪的,应当重在切断“毒源”,同时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促使未成年人从小树立尊崇法律的意识。阳山县人民检察院精准指控犯罪事实,依法从严打击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行为,取得了良好的震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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