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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机非法套现110多万元 电脑商行老板因非法经营罪获刑
时间:2015-06-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时间:2015-06-08  作者:苏小丽 刘贵云  新闻来源:阳光检务网   
  近日,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对端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杜某某非法经营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杜某某因违反法律规定,使用银行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刷卡套现1101525元,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杜某某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现年38岁的杜某某系肇庆市端州区某电脑商店老板。2004年下半年,为方便客户到店购物消费,杜某某凭借电脑商店营业执照及其本人身份证,向银行申请安装开通了银行POS机。2011年起,由于电脑商店经营利润减少,一方面为了笼络客户,另一方面也为了赚取手续费,杜某某开始利用商店内的销售终端机(POS机),以虚构交易、刷卡消费的形式,为客户和朋友套取现金。有需要用信用卡套现的客户来到该电脑商店,将信用卡交给店内工作人员并说明要套现的具体金额后,工作人员就会用该客户的信用卡在其商店的POS机上刷卡,刷卡金额为该客户需要套现的金额。当客户即信用卡持卡人在商店POS机签购单上签名确认,并支付0.8%-1.5%不等的手续费后,工作人员就会把从信用卡中套取的现金交给该名客户。

  从被告人杜某某经营的肇庆市端州区某电脑商店POS机2011年至2014年10月(案发时)的交易流水及其他证据证实,杜某某利用其商店的POS机为多名信用卡持卡人非法套现1101525元。其中一名林姓男子从2011年起,利用自己持有的信用卡,在该商店POS机多次以虚构交易的方式,非法套取现金合计100多万元,并为此向杜某某支付套现手续费总计约2万元。

  端州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利用POS机套现的方式,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退出非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理,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非法套现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即构成犯罪,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据端州区检察院统计反映,今年1-5月,该院共依法起诉该类犯罪9件14人,涉案金额1900多万元。因此,银联POS机商户切莫因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否则会身陷囹圄。同时,建议各大商业银行和银监部门进一步完善POS机申办和监管程序,加强对个体经营者使用POS机进行经营交易的动态监督和管理力度,防止非法套现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的发生,维护正常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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