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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院支持抗诉的一起量刑畸轻案件获改判
时间:2014-04-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阳山县检察院提出抗诉,清远市院出庭支持抗诉的曾志城等三人敲诈勒索案经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改判,对三名被告人均加重了刑罚,其中有两人从缓刑被改判为实刑。

  2013年4月份,被告人曾志城、陈炳罗、陈荣新三人商量通过驾车故意碰撞他人车辆制造交通事故方式敲诈他人财物。2013年5月28日至6月15日期间,三人利用租来的白色本田雅阁小汽车并套换事先准备的“粤R6K263”或“粤MEQ323”号牌进行作案,先后在阳山县阳城镇拳头岭、黄坌镇、岭背镇等地公路多次以故意撞车方式敲诈他人财物共计6100元。2013年11月20日,阳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曾志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陈炳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陈荣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阳山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属适用法律错误,遂依法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我院对全案进行审查后认为,曾志城等三人以车辆“碰瓷”的方式故意用车撞击正在行驶中的车辆以敲诈他人财物的作案手段,是一种罔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其损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广大群众,社会危害性大,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曾志城到案后拒不认罪,仅在最后开庭时在充分的证据面前才不得不当庭认罪,不具有悔罪表现;三名被告人作案手段成熟稳定,存在再犯的危险性。因此,三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一审判决适用缓刑属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遂决定支持抗诉。

  出庭支持抗诉的检察官根据全案事实,充分阐述论证抗诉理由,最终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依法作出改判,决定撤销一审判决的量刑部分,改判被告人曾志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陈炳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陈荣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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