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清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首宗假冒注册商标案,区法院一审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罗志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罗志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于2010年12月开始,在租用的清远市康信牙刷制品有限公司内,雇请工人将从河北省香河县香河福山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福樱牌清酒胶盖撬掉,盖上伪造的“菊正宗”、“白鹤”、“松竹梅”品牌的铁皮胶盖,用封罐机封好,用胶水将伪造的“菊正宗”、“白鹤”、“松竹梅”等品牌的商标贴在福樱牌清酒的瓶子上,再将酒装在印有“菊正宗”、“白鹤”、“松竹梅”品牌的纸箱内(每箱6瓶),制造出假冒的“菊正宗”、“白鹤”、“松竹梅”品牌清酒共3510瓶并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83565元。